高明区第一中学附属小学章程
时间 :2015-06-10 00:00:00 作者 :佛山市高明区第一中学附属小学 浏览 :
高明区第一中学附属小学章程(审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 高明区第一中学附属小学;地址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百乐街63号。
第三条:本校由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六年制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规模以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学宗旨: 做有阳光的教育,办有爱的学校, 致力师生快乐、健康、和谐、全面、可持续性发展。
第六条:办学理念:阳光教育——在阳光中播种爱和美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团结奋斗,五年腾飞。把学校办成一所人和校美的“五园”(爱家园、书香园、智慧园、示范园、特色园),跻身高明区小学优秀办学水平行列。
第八条:阳光教育办学理念文化体系:
教育理念 用阳光之心育阳光之人
管理理念 共承担、共分享、共成功
校风: 我爱人人 人人爱我
师风: 爱岗敬业 爱校如家 爱生如子
教风: 合作 严谨 博学 善教
学风: 好读 优学 合享 笃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师生人生安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
(六)组织全体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德、智、体、美、劳、艺术教育,努力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校长主持,成员由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校务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决策学校重大问题。学校切实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重大决策在校内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部分学校行政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共同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师生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临时召开,不设常务机构。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 政教处 、教导处 和 总务处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处室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一)政教处: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思想教育工作,班主任队伍建设、少先队工作、全校性学生活动等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的策划和教务日常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学业考核、质量综合评价、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总务处:负责做好校舍、财产、财务、食品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坚持育人为本,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全体教职工参与以“培养文明的阳光读书少年”为宗旨,以“尊重、理解、赏识、激励“为核心标志阳光教育,用真爱与真知为学生的幸福人生奠基。
第十七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小学德育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德育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德育主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与道德情操,塑造学生阳光品格。
第十八条:学校设年级组作为该年级管理组织,各级组设置一名组长。级长负责本年级教师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素质发展管理。学校设立学科教研组、年级备课组,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组织召开教学研讨等。
第十九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每个班级设置班主任教师和副班主任教师,负责班级管理教育教学工作。各班主任要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充分发挥学科课程的整体功能,因材施教,让学生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一使用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教材,保证学生的课业负担适量,原则上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作业量控制在30分钟内,五、六年级控制在一小时内。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名次。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二十二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上好艺术课程,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加强劳动教育,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重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加强校内外活动指导,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各项竞赛、评奖活动。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学场所建设,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事情,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的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文明守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为校争光;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每学期设阳光之星、优秀小助手、体育标兵等项目奖励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任教职工,对聘任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成绩,学校给予奖励与表彰。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
的教学计划,圆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
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举办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拓展育人渠道,增强教育合力。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我校属财政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办学条件和经费由上级负责提供。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小组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务委员会 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 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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